關于調整除稅價計算適用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桂造價[2019]1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現對除稅價計算適用增值稅稅率作如下調整: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三、調整后建筑業除稅價計算常用增值稅稅率(征收率)見下表
增值稅稅率(征收率)表
一般計稅方法 | 稅率 | |
一 | 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除外 | 0 |
二 | 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9% |
三 | 購買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初級農產品 | 9% (扣除率) |
四 | 除以上一、二、三項的剩余材料、設備 | 13% |
五 |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13% |
六 | 提供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 | 9% |
簡易計稅方法 | 征收率 | |
一 | 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的材料、應稅勞務、有形動產租賃 | 3% |
二 |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 | 3% |
注: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設備租賃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廣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