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調整后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及有關計價調整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委(建設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9]19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要求,現對《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的增值稅稅率及有關計價作如下調整:
一、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
二、使用2018版計價依據編制招標控制價時,取費基數保持不變(機械費不調整)。按一般計稅法要求計算稅金時,定額基期有關價格要素中扣除進項稅額后的價格(費)調整如下:
1.各專業工程定額中以“元”為單位出現的其他材料費、攤銷材料費、其他機械費等乘以調整系數1.02。
2.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在扣除機上人工費和燃料動力費后乘以調整系數1.02。
3.目前尚未發布信息價的材料按基期價格統一乘以調整系數1.02。
三、綜合考慮市場各種因素,建設工程施工取費中的其他費率不作調整。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