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省直有關單位人事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現就我省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通知如下。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取得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藥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驗船師、注冊計量師、注冊測繪師、注冊消防工程師、護士執業資格、醫師執業資格等12項準入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根據我省行業隊伍發展需要,符合《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取得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職務;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等16項準入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工程技術職務。其中,對于取得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建筑師、一級建造師或一級造價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對于取得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二級建筑師、二級建造師或二級造價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取得出版、計算機軟考、環境影響評價、通信、機動車檢測維修、社會工作者、銀行業、資產評估、房地產經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咨詢(投資)、礦業權評估、土地登記代理、稅務、會計、審計、統計、經濟、衛生、翻譯等20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國務院已取消的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國務院清理規范職業資格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質量、企業法律顧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鑒證、招標、物業管理、管理咨詢等8項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原有職業資格仍可繼續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職稱。
四、有關要求
(一)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職稱。按有關規定需經注冊登記的職業資格,注冊后方可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符合晉升職稱條件的,可持證書直接申報,其任職時間從聘任時間起算。
(二)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于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要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在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相應專業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從獲得相應級別、層級職業水平證書、職稱考試證書人員中擇優聘任。
(三)各地人社部門、有關系列(專業)職改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和評委會組建單位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銜接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月22日
附件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
1 | 房地產估價師 | 建房[1995]147號 | 經濟師 | |
2 | 造價工程師 | 建人[2018]67號 | 一級造價工程師:工程師(原依據人發[1996]77號取得的造價工程師與一級造價工程師證書效用等同) 二級造價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
3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人社部規〔2017〕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原注冊城市規劃師依然有效) | |
4 | 執業藥師 | 人發[1999]34號 |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
5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87號 | 工程師 | |
6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106號 | 工程師 | |
7 | 注冊驗船師 | 國人部發[2006]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A級:工程師 B級: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C級:助理工程師 D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8 | 注冊計量師 | 國人部發[2006]40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9 | 注冊測繪師 | 國人部發[2007]1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10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人社部發[2012]5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一級:工程師(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二級:助理工程師 | |
11 | 護士執業資格 | 符合《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護理初級(士):護師(初級) | ||
12 | 執業醫師資格 | 衛生部令1999年第4號 衛人發〔2000〕462號 | 執業醫師: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
13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人發[2003]2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14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人發[2003]25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15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人發[2003]2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16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航) | 人發[2003]27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17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人發[2002]35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18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 | 國人部發[2005]5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19 | 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 | 國人部發[2007]1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20 | 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8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21 | 注冊冶金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85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22 | 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8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23 | 注冊機械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87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24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5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25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建設[1997]222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26 | 注冊建筑師 | 國務院令第184號 建設部令第167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27 | 注冊建造師 | 人發〔2002〕111號 國人部發[2004]1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28 | 監理工程師 | 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部令2006第147號 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
29 | 注冊會計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主席令第14號 | 符合《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會計師或審計師 |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
1 | 出版 | 人發〔2001〕86號 | 初級: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 中級: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 | |
2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國人部發〔2003〕39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初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中級:工程師 高級:高級工程師 | |
3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4]13號 | 工程師 | |
4 | 通信 | 國人部發[2006]10號 | 初級: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 |
5 | 機動車檢測維修 | 國人部發[2006]51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 |
6 | 社會工作者 | 國人部發[2006]71號 | 根據崗位聘任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助理社會工作師:(初級專業技術資格) 社會工作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 |
7 | 銀行業專業人員 | 人社部發〔2013〕101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初級:經濟員或助理經濟師 | |
8 |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專業) | 人社部規〔2017〕7號
| 經濟師 | |
9 | 房地產經紀 | 人社部發〔2015〕47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 |
10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 | 人社部發〔2015〕59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試驗檢測室:工程師 助理試驗檢測室:助理工程師 | |
11 | 工程咨詢(投資) | 人社部發〔2015〕64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 | |
12 | 礦業權評估師 | 人社部發〔2015〕65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助理礦業權評估師:助理經濟師 礦業權評估師:經濟師 | |
13 | 土地登記代理 | 人社部發〔2015〕6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
14 | 稅務師 | 人社部發〔2015〕90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
15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財會〔2000〕11號 | 符合《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中級:會計師 初級:助理會計師或會計員 | |
16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人發〔2003〕4號 | 中級:審計師 初級:助理審計師或審計員 | |
17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國統字〔1995〕46號 | 符合《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中級:統計師 初級:助理統計師或統計員 | |
18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人職發〔1993〕1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或經濟員 | |
19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人發〔2000〕114號; 衛人發〔2000〕462號 衛人發〔2001〕164號 | 符合《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級:主治(管)醫師、主管藥師、主管技師、主管護師; 初級:藥學士、技士、藥學師、技師、護師 | |
20 | 翻譯專業技術資格 | 人發〔2003〕21號 | 符合《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二級口譯、筆譯翻譯:翻譯(中級) 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助理翻譯(初級) |
三、國務院已取消的部分職業資格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
1 | 質量 | 人發〔2000〕123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初級: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 |
2 | 企業法律顧問 | 人發〔1997〕26號 人發〔1998〕4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經濟師(僅限于企業聘用) | |
3 | 國際商務 | 人發〔2002〕70號 | 符合《《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中級:國際商務師或經濟師 初級: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助理經濟師 | |
4 | 廣告 | 國人部發〔2007〕11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廣告師:經濟師 助理廣告師:助理經濟師 | |
5 | 價格鑒證師 | 人發〔1999〕6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
6 | 招標師 | 國人部發〔2007〕63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經濟師 | |
7 | 物業管理師 | 國人部發〔2005〕95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經濟師 | |
8 | 管理咨詢師 | 國人部發〔2005〕71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符合《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