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2016]36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企業、有關單位:
為維護壽縣建筑市場秩序,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發展,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市〔2012〕30號),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造師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著先進后出的原則,確保企業資質人員在位。為確保企業資質人員在位、資質報考核查和資質企業正常運營的需要,依據資質管理規定,建造師人員不滿足企業資質要求者不予辦理注冊建造師的相關事宜。如有特殊原因,企業建造師必須辦理調出、注銷等變更注冊事項的,建造師所在企業必須詳盡說明調出理由,出俱相關證明材料,做出3個月內補齊相應建造師資質人員的承諾函(制式),逾期失信者,將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第22號令)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建造師注冊提供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無誤。凡弄虛作假者,如偽造建造師本人簽名、出俱虛假不影響資質證明等相關材料者,一律不予以受理,并對其相關企業或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予以記不良行為,納入其企業或建造師個人的網絡誠信檔案。
三、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在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在更換前先予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1)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合同雙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業績等不應低于原項目負責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如:長期病假、死亡、負刑事責任等)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四、建造師初始注冊執業滿一年后,方可變更注冊,并應提前一個月向受聘企業提出;建造師變更注冊后一年內不得再次變更注冊。聘用企業經營中止、破產、解散的,聘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吊銷、撤回資質證書的,聘用企業改制、重組、合并、分立、更名的,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五、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或合同約定工程主體驗收合格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和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六、進一步完善辦事流程。注冊建造師事項辦理必須由企業負責人或建造師本人按照《建造師辦理事項明白卡》要求,帶齊申請所需材料,到局建管股進行相關事宜的辦理。注冊建造師轉出必須由建造師本人前來辦理。
附:《建造師辦理事項明白卡》
2016年9月26日
抄報:市建委、建管處
抄送:縣市場管理局、招投標局、重點局、監察局
建造師辦理事項明白卡
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申請表、執業資格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工作年限證明(工程類專業滿2年、非工程類專業滿4年)。
變更注冊:
跨地市變更:
調出申請:調出注冊申請表、建造師(在調出企業工作必須滿一周年)注冊證書復印件、解聘證明(原件)、不影響資質證明(原件)。
調入申請:調入注冊申請表、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建造師印章(2015年11月后注冊的可不提供)、調出企業解聘證明(原件)、調出企業不影響資質證明(原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同地市變更:
同地市變更注冊申請表、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建造師印章(2015年11月后注冊的可不提供)、解聘證明(原件)、不影響資質證明(原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增項注冊:
增項注冊申請表、建造師注冊證書原件、建造師印章(2015年11月后注冊的可不提供)、考試合格證明或執業資格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注銷注冊:
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建造師印章(2015年11月后注冊的可不提供)、注銷注冊申請表、解聘證明(原件)、不影響資質證明(原件)。
企業名稱變更:
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建造師印章(2015年11月后注冊的可不提供)、新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部門變更核準函復印件。
人員姓名變更:
人員姓名變更申請表、建造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建造師印章(2015年11月后注冊的可不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姓名變更證明、新身份證復印件
備注:二級建造師所有資料一式三份(一級建造師一式4份),復印件加蓋辦理企業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驗。勞動合同須在縣人社局窗口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