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是工傷風險高、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征繳方式不夠靈活、勞動關系確認難導致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等突出問題。
工傷保險
核心提示
日前,市人社、城建、安監、總工會、交通、水利等六部門聯合轉發國家相關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建筑業是工傷風險高、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征繳方式不夠靈活、勞動關系確認難導致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等突出問題。剛剛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建筑業農民工將納入工傷保險,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參保對象 覆蓋所有建筑業職工
《意見》明確了參保范圍和對象,即揚州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建筑拆除及建筑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企業,均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全員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據了解,建設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對難以按繳費工資參保繳費的建設項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以建設項目為單元在項目所在地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覆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建筑業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建筑業職工。
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鼓勵用人單位根據風險承擔能力,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法定社會保險的補充。
工傷保險 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意見》明確,建設項目所有建筑工人(含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職工)的參保登記、繳費登記手續辦理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結束之日止。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建設項目所需的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定為經備案合同總造價的2‰。
新開工建設項目應按照以上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已開工在建項目應按照以上標準×(剩余工期/施工期限)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追加預算的應按照以上標準×(追加的預算/原備案合同總造價)補繳工傷保險費。
申報審核 建筑工人實名制
參加建設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之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建筑工人花名冊。施工過程中建筑工人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增減建筑工人花名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生效。
已由施工企業申報花名冊的建筑工人發生工傷的,工傷認定申請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施工企業未申報花名冊的建筑工人發生工傷的,施工企業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報花名冊。未在24小時內補報或補報未通過審核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有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施工企業自行承擔。
醫療費用 治療工傷費用先由企業墊付
《意見》對建筑業工傷保險的保障期限、工作流程、待遇計發等作出規定。建設施工企業建筑工人發生工傷事故,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治,在事故發生后 24小時內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持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憑證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設施工企業完成建筑工人參保工作后,應當按照我市人社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制作《揚州市工傷保險項目參保公示牌》,并在建設項目工地的顯著位置長年懸掛。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和水利等部門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證建設項目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對不能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建設項目、單位,一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