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業設置:
|
新專業 |
原專業 |
一級建造師專業設置 |
建筑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
鐵路工程 |
鐵路工程 | |
民航機場工程 |
民航機場工程 |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
水利水電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
通信與廣電工程 |
通信與廣電工程 | |
礦業工程 |
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土木部分) | |
機電工程 |
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冶煉工程(機電部分) |
1、如上表所示,調整前專業為14個,冶煉工程(土木部分)與冶煉工程(機電部分)原為冶煉工程一個專業,調整后專業為10個;
2、2007年度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共設17個專業,保留了原房屋建筑、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機電安裝、裝飾裝修工程7個專業,其考試內容仍遵循原考試大綱,《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中其他專業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的考試內容一律遵循新大綱。
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專業類別的選擇:
1、2007年度首次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報名時應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需要,在調整后的10個專業類別中選擇,考試內容一律遵循新大綱;
2、對曾報考過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原房屋建筑、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機電安裝、裝飾裝修工程7個專業的報考人員:
(1)如果2007年度報考的級別、專業不變,仍可報考原房屋建筑、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機電安裝、裝飾裝修工程7個專業,考試內容仍遵循原考試大綱;也可在調整后的10個專業類別中選擇,考試內容一律遵循新大綱;
(2)如果2007年度報考的級別、專業改變,須在調整后的10個專業類別中選擇,考試內容一律遵循新大綱;
3、對曾報考過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工程7個專業的報考人員,報名時應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需要,在調整后的10個專業類別中選擇,考試內容一律遵循新大綱;
4、自2008年度起,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和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名均應按照調整后《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