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4]2389號
建設部、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建設部《關于請核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建綜函[2004]16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建設部在組織注冊建造師(一級,下同)執業資格考試時,需要支付命題、試卷(含報名卡、答題卡等)印制、運送和閱卷等費用,核定建設部在組織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
(一)綜合知識考試,每人每科10元(其中,付給人事部每人每科4元)。
?。ǘI知識考試,每人每科35元(其中,付給人事部每人每科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規定,建設部和人事部收取的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確認建設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2] 50號)、《財政部關于確認人事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121號)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收取的考試費,應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制定。支出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由建設部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核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