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住建部制定了《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一級建造師變更注冊所需材料如下: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于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五)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相關附件查看>>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