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山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促進建筑行業發展的通知》,其中提出:
6月30日前,企業申請建筑業資質,申報材料暫不要求提供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近期社保繳納證明,企業書面承諾在7月30日前為員工繳納社保即視為符合要求。
疫情期間,不能及時到崗的施工、監理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可由不低于相應資格人員代崗履責。
疫情防控期間,所有復工項目發包人應根據有關規定,按不低于已完工程量(包括變更、簽證、索賠和人工材料漲價等引起的價差調整)80%的比例按月及時足額支付進度款。
發包方提出復工要求,承包方人員復工返崗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按規定采取隔離措施、增加臨時設施等為防止疫情擴散而產生的費用,應以實結算。
要結合工作實際,簡化復工復核要求和程序,不得增加、提高復工條件。
官方通知鏈接:http://link.233.com/23004/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58338b40-7ee7-4a36-85da-7e1d46b3c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