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
----建設部總工程師 金德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建設領域已建立了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工程師、注冊規劃師等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設部于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文件下發,標志我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啟動。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英國,迄今已有150余年歷史。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該項制度,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已有了國際性的組織-國際建造師協會,已有11個國家成為了該協會會員。我國施工企業有10萬多個,從業人員3500多萬,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非常必要。這個制度的建立,必將促進我們在建筑施工領域與世界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必將促進我國工程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改裝促進我們進一步開拓國際建筑市場,更好的實施走出去的戰略方針。
建設部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正在組織多方面的力量,緊鑼密鼓地開展工作。
一、我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幾個基本問題
1、建造師的執業定位
建造師是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注冊人員。注冊建造師應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復合型人員,既要有一定的理論水平,更要有豐富的工程管理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建造師注冊后,既可以受聘擔任建設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也可以受聘從事其他施工管理工作(如質量監督、工程管理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2.建造師的級別與專業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
建造師分級管理,可以使整個建造師隊伍中有一批具有較高的素質和管理水平的人員,便于開展國際互認,也使整個建造師隊伍適合我國建設工程項目量大面廣,規模差異懸殊,各地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不同項目對管理人員要求不同的特點。一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可承擔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注冊建造師只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能承擔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有著各自的專業性和技術特點,對項目經理的專業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師實行分專業管理,就是為了適應各類工程項目對建造師專業技術的要求,也為了與現行建設管理體制相銜接,充分發揮各有關專業部門的作用。建造師共劃分為14個專業: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與城市軌道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3.建造師的資格與注冊
建造師要通過考試獲取執業資格。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考試內容分為綜合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能力兩部分。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考試合格即獲得一級或者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或者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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