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許多國家都實行了建造師制度,成立了建造師學會。對建造師的定位,比較公認的是,建造師是進行工程管理的工程師,也是一種專業人士。這個定位,決定了建造師應該具有的知識范圍和經驗,明確了建造師應該是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復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基于這個定位,參考國際上某些著名建造師學會的有關教育或考試大綱,比如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學會(CIOB)教育大綱(2002),并根據我國建設部高等工程管理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制訂的工程管理專業(四年制本科)培養方案和教育大綱,參考我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制訂了我國建造師考試大綱的總體框架。
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的第九條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包括管理、經濟和法規,專業知識與能力包括專業技術以及管理、經濟和法規在本專業中的應用。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制依據主要是《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在該《規定》中,明確了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比如,第二十七條中對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規定為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有一定的外語水平。可見,我國對一級建造師執業技術能力的規定與國際上公認的對建造師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是基本一致的。在規定中同時明確了符合什么條件才能報考建造師,比如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或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等等。這些要求,是建造師資格的基本條件,學歷,確定了建造師的知識基礎,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年限確定了其能力和經驗,在此基礎上,再通過統一的考試,考察其知識、能力的水平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