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將于9月21-22日舉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對于國家選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人才,提高建筑行業整體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進一步規范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我中心將采取一系列措施來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一、考試管理
1、屏蔽監測系統全面覆蓋
我中心將在每一考場安置無線信號屏蔽儀,隔絕考場內外無線信號、手機的信息傳輸。此外,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派出無線信號監測車,對考場外的無線信號傳輸進行定位查找。近幾年,我中心在資格類考試中,查處場內場外無線信號傳輸的涉案人員二十余人,全部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公安紀委部門全程監督
我中心將邀請市公安局、市紀委監察部門對考試的組織、考生遵守考場紀律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對違紀情節惡劣的考生進行嚴肅處理。
二、違紀懲處
我中心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1號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考生違紀行為進行懲處。現將有關條款摘錄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
三、對于違紀考生,我中心除按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外,還將違紀考生的違紀情況發文通報至所在單位,要求單位嚴肅處理,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四、希望廣大考生能夠加強自我思想政治教育和紀律教育,杜絕僥幸思想,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將全部的時間精力用于復習備考上。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取得良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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