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工程承包模式【預測】
1、基于不同承包范圍的承包模式
(1)工程總承包模式
工程總承包有豐富內涵和不同模式,DB/EPC是其中常見的兩種代表性模式。
DB(設計—建造)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而在EPC (設計—采購—施工)模式中,工程總承包單位還要負責材料設備的采購工作,且其中的設計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工程設計,含有工藝流程設計、策劃和管理等。
優點 | 不足【24年單】 |
① 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 ② 便于建設單位提前確定工程造價。 ③ 使工程項目責任主體單一化。 ④ 可減輕建設單位合同管理的負擔。 | ① 道德風險高。 ② 建設單位前期工作量大。 ③ 工程總承包單位報價高。 |
2、基于不同承包關系的承包模式
平行總承包模式 | ①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劃分為若干標段,分別發包給多家承包單位承擔 ②建設單位需要與多家承包單位分別簽訂合同,各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相互間無合同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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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 缺點 | ||
①有利于建設單位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②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他控機制) ③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多個標段并行實施) | ①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大。(合同界面增加) ②工程造價控制難度大。(需控制多項合同價格) ③不利于發揮那些技術水平高、綜合管理能力強的承包商綜合優勢 |
聯合體承包模式【24年單】 | ①當工程項目規模大或技術復雜,市場競爭激烈,由一家承包單位總承包有困難時,可由兩家及以上單位聯合起來形成聯合體來承攬任務 ②聯合體通常由一家或幾家單位發起,經過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簽署聯合體協議,建立聯合體組織機構,產生聯合體牽頭單位(代表),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③建設單位合同結構簡單,組織協調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價和建設工期控制。 ④集中聯合體各成員優勢,有利于增強競爭能力,同時有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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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體承包模式 | ①當工程項目包含專業工程類別多、數量大,或專業配套需要時,一家單位無力實行總承包,而建設單位又希望承包方有一個統一的協調組織時,就可能產生幾家單位自愿成立一個合作體,然后以合作體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也稱基本合同)。 ②達成協議后,各單位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作體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承包任務 ③建設單位組織協調工作量小,但風險較大;當合作體內某一家單位破產倒閉時,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④各承包單位之間既有合作愿望,又不愿意組成聯合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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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設計一招標一建造(DBB)模式 | 設計、采購、施工分別由多家單位承擔 |
工程總承包模式( DB、EPC ) | 設計、采購、施工由一家單位承擔 |
平行承包模式 | 施工分別由多家單位承擔 (競爭關系) |
聯合體承包模式 | 施工由多家單位聯合承擔 捆綁式(緊密的合作關系),建設單位協調工作量小 |
合作體承包模式 | 施工由多家單位自愿成立合作體 非捆綁式(松散的合作關系),建設單位協調工作量大 |
3、CM模式與Partnering模式
(1)CM模式【24年單】
CM模式是指由建設單位委托一家CM單位承擔項目管理工作,該CM單位以承包單位的身份進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設計活動,組織快速路徑的生產方式,使工程項目實現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
CM模式的特點 | 采用快速路徑法施工。 | |
代理型的 CM | 不負責工程分包的發包,與分包單位的合同由建設單位直接簽訂。 采用簡單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 | |
非代理型 CM | 非代理型的CM單位直接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采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 |
CM模式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價值: ①與施工總承包模式相比,合同總價更具合理性。 ②CM單位不賺取總包與分包之間的差價。 ③應用價值工程方法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④GMP可大大減少建設單位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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