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點3:施工安全事故罰款處罰 P333
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罰款
(1)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罰款:①造成 3 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3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3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②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50 萬元以上 7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③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7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較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罰款:①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00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②造成 5 人以上 7 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傷,或者 20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2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③造成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罰款:①造成 10 人以上 13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6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6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20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②造成 13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6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傷,或者 6000 萬元以上 7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40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③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7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6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罰款:①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 億元以上 1.5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000 萬元以上 1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②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5 億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20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③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傷,或者 2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 15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謊報、瞞報、偽造等行為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根據事故等級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①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③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④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⑤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具體罰款額度
如下: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 10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 1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 20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 2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3.事故發生單位貽誤事故搶救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行為的罰款
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罰款
5.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人員在事故發生后違法違規的罰款
【核心點:此內容為新增內容核心內容,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對于相關責任單位及負責人的罰款,可考性極強】
【考點所屬章節:第七章——7.4.3 施工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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