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質量保證金
1.預付款擔保
預付款是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
預付款時間:開工前7天支付。
預付款擔保目的:保證承包人能夠按合同規定進行施工,償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預付金額。
預付款擔保時間:承包人應在收到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
預付款擔保額度:與預付款金額相同。
預付款擔保特征: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2.工程款支付擔保
作用:保證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防止發包人隨意拖欠工程款、保護承包人利益而實施。
時間:簽訂施工合同時。
形式: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
要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3.工程質量保證金
作用: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施工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額度: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時間:簽訂施工合同時約定。
形式:電子保函、保證金。
要求: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017年】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若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其額度不應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 )。
A.5%
B.10%
C.20%
D.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