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要點
1) 開始工作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條件時,監理人獲得發包人同意后,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2) 設計工作
(1) 承包人設計義務。
承包人應按合同基準日適用的法律規定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符合發包人要求。
基準日之后,風險由發包人負責。
(3) 設計審查:
① 發包人審查,不超過21天。
② 有關部門的設計審查。
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文件,只需完善設計, 承包人按審查意見修改設計文件。
如果審查提出的意見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文件,如某 些要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設計文件,由此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時間按變更對待。
3) 工程進度管理
(2) 順延合同工期。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進度計劃工作延誤的,應給承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①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在發包人】
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A.變更 ;B.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 C.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D.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E. 發包人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F. 發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延誤到貨或變更交貨地點; G. 發包人未及時按照“發包人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H. 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② 政府管理部門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時,發包人、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的報送。因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4) 工程質量管理
5) 工程款支付管理
6) 竣工驗收
【典型例題】根據《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A.30
B.60
C.90
D.120
【典型例題】根據《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關于設計管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設計的實際進度滯后計劃進度,發包人無權要求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
B.發包人無權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C.政府有關部門僅需要對設計文件進行備案
D.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遵守的國家、行業和地區標準應當采用基準日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