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聯合體承包模式和合作體承包模式
1.聯合體承包模式(強強聯合“合伙”)
當工程規模大或技術復雜,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由一家施工單位總承包有困難時,可由兩家及以上單位聯合起來形成聯合體來承攬施工任務,以發揮各施工單位的特長和優勢。
聯合體通常由一家或幾家單位發起,經過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簽署聯合體協議,建立聯合體組織機構,產生聯合體牽頭單位(代表),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1) 建設單位合同結構簡單,組織協調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價和工期控制。
(2) 可以集中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優勢,克服一家單位力不能及的困難,不僅有利于增強競爭能力,同時有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
“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合體神功
2.合作體承包模式(你是你,我是我,咱們“合作”)
當工程項目包含專業工程類別多、數量大,或專業配套需要時,一家施工單位無力實行施工總承包,而建設單位又希望承包方有一個統一的協調組織時,就可能產生幾家單位自愿成立一個合作體,然后以合作體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也稱基本合同)。達成協議后,各施工單位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并在合作體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施工任務。
(1) 建設單位組織協調工作量小,但風險較大。
(2) 各施工單位之間有合作愿望,但又不愿意組成聯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