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包括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有關質量事故的觀測記錄、事故現場狀態的照片或錄像;事故調查組調查研究所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托合同、設備與器材購銷合同、監理合同及分包合同等。
(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主要是有關的設計文件(如施工圖紙和技術說明)、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如施工方案、施工計劃、施工記錄、施工日志、有關建筑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現場制備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質量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狀況的觀測記錄、試驗記錄或試驗報告等)。
(4)相關的建設法規
主要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0103111號)等與工程質量及質量事故處理有關的法規,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管理和從業者資格管理方面的法規,建筑市場管理方面的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等。
二、施工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
施工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一般程序如圖1Z204053所示。
(一)事故報告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應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各參建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要按規定區分事故的大小分別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應力求及時、客觀、全面,以便為事故的分析與處理提供正確的依據。調查結果要整理撰寫成事故調查報告,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事故項目及各參建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項目有關質量檢測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
(5)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6)事故責任的認定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況調查的基礎上,避免情況不明就主觀推斷事故的原因。特別是對涉及勘察、設計、施工、材料和管理等方面的質量事故,事故的原因往往錯綜復雜,因此,必須對調查所得到的數據、資料進行仔細的分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組織對事故項目進行檢測鑒定和專家技術論證,去偽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制定事故處理的技術方案
事故的處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要廣泛地聽取專家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經科學論證,決定事故是否要進行技術處理和怎樣處理。在制定事故處理的技術方案時,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可行、不留隱患、經濟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滿足項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的內容包括:事故的技術處理,按經過論證的技術方案進行處理,解決事故造成的質量缺陷問題;事故的責任處罰,依據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隱患,應當通過檢查鑒定和驗收作出確認。事故處理的質量檢查鑒定,應嚴格按施工驗收規范和相關質量標準的規定進行,必要時還應通過實際量測、試驗和儀器檢測等方法獲取必要的數據,以便準確地對事故處理的結果作出鑒定,形成鑒定結論。
(七)提交事故處理報告
事故處理后,必須盡快提交完整的事故處理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調查的原始資料、測試的數據;事故原因分析和論證結果;事故處理的依據;事故處理的技術方案及措施;實施技術處理過程中有關的數據、記錄、資料;檢查驗收記錄;對事故相關責任者的處罰情況和事故處理的結論等。
三、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
(1)質量事故的處理應達到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生產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經濟合理的目的。
(2)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綜合治理,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3)正確確定技術處理的范圍和正確選擇處理的時間和方法;
(4)切實做好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工作,認真落實防范措施;
(5)確保事故處理期間的安全。
四、施工質量缺陷處理的基本方法
(一)返修處理
當項目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范、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采取返修處理的方法。例如,某些混凝土結構表面出現蜂窩、麻面,或者混凝土結構局部出現損傷,如結構受撞擊、局部未振實、凍害、火災、酸類腐蝕、堿骨料反應等,當這些缺陷或損傷僅僅在結構的表面或局部,不影響其使用和外觀,可進行返修處理。再比如對混凝土結構出現裂縫,經分析研究后如果不影響結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時,也可采取返修處理。當裂縫寬度不大于0.2mm時,可采用表面密封法;當裂縫寬度大于0.3mm時,采用嵌縫密閉法;當裂縫較深時,則應采取灌漿修補的方法。
(二)加固處理
主要是針對危及結構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通過加固處理,使建筑結構恢復或提高承載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性與可靠性的要求,使結構能繼續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對混凝土結構常用的加固方法主要有: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角鋼加固法、粘鋼加固法、增設支點加固法、增設剪力墻加固法、預應力加固法等。,
(三)返工處理
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采取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的返工處了望措施。例如,某防洪堤壩填筑壓實后,其壓實土的干密度未達到規定值,經核算將影響土體的穩定且不滿足抗滲能力的要求,須挖除不合格土,重新填筑,重新施工;某公路橋梁工程預應力按規定張拉系數為1.3,而實際僅為0.8,屬嚴重的質量缺陷,也無法修補,只能重新制作。再比如某高層住宅施工中,有幾層的混凝土結構誤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無法采用其他補救辦法,不得不爆破拆除重新澆筑。
(四)限制使用
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后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五)不作處理
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后可不作專門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有的工業建筑物出現放線定位的偏差,且嚴重超過規范標準規定,若要糾正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經過分析、論證其偏差不影響生產工藝和正常使用,在外觀上也無明顯影響,可不作處理。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的裂縫,經檢查分析,屬于表面養護不夠的干縮微裂,不影響安全和外觀,也可不作處理。
(2)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例如,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輕微麻面,可通過后續的抹灰、刮涂、噴涂等彌補,也可不作處理。再比如,混凝土現澆樓面的平整度偏差達到l0mm,但由于后續墊層和面層的施工可以彌補,所以也可不作處理。
(3)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例如,某檢驗批混凝土試塊強度值不滿足規范要求,強度不足,但經法定檢測單位對混凝土實體強度進行實際檢測后,其實際強度達到規范允許和設計要求值時,可不作處理。對經檢測未達到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經分析論證,只要使用前經再次檢測達到設計強度,也可不作處理,但應嚴格控制施工荷載。
(4)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例如,某一結構構件截面尺寸不足,或材料強度不足,影響結構承載力,但按實際情況進行復核驗算后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承載力時,可不進行專門處理。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挖掘設計潛力或降低設計的安全系數,應謹慎處理。
(六)報廢處理
出現質量事故的項目,通過分析或實踐,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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