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以下簡稱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它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我國的工程監理屬于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咨詢(工程顧問)服務。
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循守法、誠信、公平、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工程監理單位與業主(建設單位)應當在實施工程監理前以書面形式簽訂監理合同。合同條款中應當明確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圍和內容、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監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有如下幾個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是服務,工程監理單位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于不是它的責任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單位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于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準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工程監理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