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理解型考點
例1.下面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說法錯誤的是(ABCE)
(A)不安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B)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機會行使不安抗辯權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后則意味著合同的終止
(D)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合同,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對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約感到擔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去與之訂立合同
這是在考察考生對不安抗辯權的理解。像這樣的考點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須真正理解了這個知識點后才能做得出來。我們來分析一下上面的各個選項。對于A項,明顯是錯誤的,不安抗辯權屬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機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對于B項,顯然也是不正確的,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了,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那么,合同中應該后履行的一方就沒有這個權利。對于C項,顯然也不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結果是"中止"合同,當然不排除最后"終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的話,當事人就不可以"終止",而要去繼續履行合同了。
例2.關于債的說法正確的是(BE)
(A)債只能表現為錢
(B)債可以表現為行為
(C)只要當事人互負債務,就可以抵銷
(D)只要當事人死亡,債就解除了
(E)債權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這是考查考生對債這個概念的理解。對于債,我們要抓住它的本質,其本質就是"義務",這樣就容易理解了,因為義務表現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則我們就容易局限在"欠債還錢"的圈子里,認為債就是錢了。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幾個選項,對于A項,明顯是不對的,它就是我們剛才所說的局限在那個圈子里了。對于C項,我們知道抵銷是有條件的,必須要具備三個條件才可以抵銷,那就是數額相等、種類相同并且同時到期。目前只有一個條件,顯然是不妥的。對于D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條件的,只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才能夠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對于E項,是正確的選項,這是書中的原話,因為債權能否實現不一定,如果債務人不還錢,這個債權就實現不了。所以,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書中這樣的知識點很多,所以在精讀階段一定要將這些知識點弄清楚。
(8)選擇型考點
例1.合同中的標的物為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合同中約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貨物,則(AB)
(A)逾期交付貨物,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B)逾期交付貨物,遇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C)逾期交付貨物,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D)逾期交付貨物,遇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如期交付標的物,遇價格上漲按照訂立合同時價格執行
這個知識點是最典型的選擇型考點,這道題出現的形式還是比較直白的,它也可以變換一下形式,通過具體的數據來讓考生選擇。但是,即使那樣,在本質上還是一樣的。關于對這類題的準備,我們在前面已經有了講解,在這里就不重復了。
這種類型的知識點不多,除此之外,還有一處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險中關于保險起開始和終止的知識點。
例2.某承包商在4月2日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合同,該承包商于開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將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則該保險合同生效的日子是(B)
(A)4月2日
(B)4月10日
(C)4月20日
(D)發生損失之日起生效
這個知識點到也不算難,我們只要注意了書上的相關的知識,注意"以先發生者為準"就可以解決問題了。相關的知識點:
"建筑工程一切險自工程開工之日或在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保險終止日應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險單上列出的終止日。"
(9)關系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有一定難度,它要求考生對知識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夠選出正確的答案。而且書中這種類型的知識點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讀的時候就要注意將它們之間的關系作一下處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沒有委托某甲采購水泥,某甲卻以該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為之訂購了一批水泥,則下面說法正確的是(CD)
(A)某甲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該合同無效
(B)某甲的行為屬于表見代理,該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該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E)如果水泥供應商有正當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權,則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貨款某甲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考查代理關系中各方關系的知識點,更確切說是在考查"表見代理"這個知識點。這個知識點是個難點。要想做出正確的答案,必須要正確理解"表見代理"。但是,在書中并沒有明確寫出表見代理這個概念。在書中只有相關的法條描述: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就需要授課教師向外延伸一下,向學員介紹一下關于表見代理的知識。
例2.甲公司是甲級資質,乙公司是乙級資質,他們組成聯合體投標,并且約定如果遭遇業主索賠,各自承擔50%的損失,則(BCD)
(A)依據《建筑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甲級
(B)依據《建筑法》,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是乙級
(C)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絕
(D)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絕
(E)如果遭遇了業主1000元的索賠,業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時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兩個公司均不得拒絕
這是關于《建筑法》中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之間的連帶責任的知識點。關于連帶責任我們在前面也已經有了論述,在這里就不重復了。
另外有一點需要指出來,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關于聯合體資質的認定的規定是有一定差別的,《招標投標法》強調如果按照較低的成員的資質來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的話,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這兩個成員單位必須是"同一專業"。
(10) 禁止型考點
例1.下面的行為中違反《招標投標法》的是(ABD)
(A)投標者互相約定抬高投標價
(B)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開標底
(C)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
(D)招標人將其他投標人的情況告知某投標人
(E)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前撤回投標文件的。
為什么要對一些行為予以禁止?是因為那些行為違法,不予禁止的話將損害國家或集體的利益。這是解這類題的基本思路。上題中ABD項都符合這個特點,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C項卻不是,盡管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將會被作為廢標處理,但是并不意味著這是違法行為,因為它不涉及到別人的利益。對于E項,是合法的行為,這一點,《招標投標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例2.下面的行為中,沒有違反《消防法》的是(D)
(A)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在倉庫內設置員工宿舍
(B)攜帶火種進入儲存危險品的場所
(C)電焊工沒有持證上崗
(D)在施工現場使用明火
這是《消防法》中關于一些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對于這樣的規定,盡管說記住書上的知識點是必要的,完全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還可以從實際工作經驗出發,聯系一下自己的施工實際情況,就完全可以確定前三項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于D項,我們也容易想到施工現場經常有明火在使用。書中寫的是"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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