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灰穩定土基層
1、宜采用塑性指數10—15的粉質黏土、黏土,塑性指數大于4的砂性土亦可使用,土中的有機物含量宜小于10%;宜用1~3級的新灰,磨細生石灰,可不經消解直接使用,塊灰應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塊應篩除,消解石灰的粒徑不得大于10mm;宜使用飲用水或不含油類等雜質的清潔中性水(pH值為6-8)
2、石灰土配合比設計應準確。通過配合比設計確定最佳的石灰劑量和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 來源:考試大
3、石灰土拌合應嚴格執行配合比設計,并根據原材料的含水量變化及時調整拌合用水量,拌合應均勻,石灰土應過篩。碾壓時壓實厚度與碾壓機具相適應,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個百分點范圍內,以滿足壓實度的要求。嚴禁用薄層貼補的辦法找平。石灰土應濕養,養生期不宜少于7d。養生期應封閉交通。
二、水泥穩定土基層
1、應采用初凝時間應大于3h,終凝時間不小于6h的32.5級、42.5級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火山灰硅酸鹽水泥。水泥貯存期超過3個月或受潮,應進行性能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宜選用粗粒土、中粒土,土的均勻系數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數宜為10~17。級配碎石、砂礫,未篩分碎石、碎石土、礫石和煤矸石、粒狀礦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原材;用作基層時,粒料最大粒徑不宜超過37.5mm;
2、水泥穩定土的配合比設計要符合設計與規范要求。計量準確、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且拌合均勻。運輸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損失。宜采用專用攤鋪機械攤鋪。水泥穩定土類材料自拌合至攤鋪完成,不得超過3h.分層攤鋪時,應在下層養護7d后,方可攤鋪上層材料。水泥穩定土類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時間到達前碾壓成活。宜采用灑水養護,保持濕潤。常溫下成活后應經7d養護,方可在其上鋪路面層。
三、石灰工業廢渣(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碎石)基層(也可稱二灰混合料)
1、石灰要求同石灰穩定土。粉煤灰化學成份的Si02、AL203和Fe2O3;總量宜大于70%;在溫度為700℃的燒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破碎砂礫中最大粒徑不得大于37.5mm。
2、石灰、粉煤灰、砂礫(碎石)配合比設計應遵守設計與規范要求。
3、混合料應由拌合廠集中拌制,宜采用強制式拌合機拌制,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礫應做延遲時間試驗,確定混合料在貯存場(倉)存放時間及現場完成作業時間。混合料在攤鋪前其含水量宜為最佳含水量+2%。攤鋪中發生粗、細集料離析,應及時翻拌。養護時應在潮濕狀態下養護。養護期常溫下不宜少于7d。采用灑水養護時,應及時灑水,保持混合料濕潤;采用噴灑瀝青乳液養護時,應及時在乳液面撒嵌丁料。養護期間宜封閉交通。需通行的機動車輛應限速,嚴禁履帶車輛通行。石灰工業廢渣穩定砂礫(碎石)基層質量控制項目主要有:配合比、級配、含水量、拌合均勻性、壓實度、7d無側限抗壓強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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