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行政處罰的決定
(1)簡易程序。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普通程序。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①較大數額罰款;②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③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④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⑤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點:行政處罰的執行
(1)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① 依法給予100元以下罰款的;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
(3)除依照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