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環境保護稅
1、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①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2)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2、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3、稅收減免: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0% 的,減按 75% 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50% 的,減按 50% 征收環境保護稅
4、征收管理:
(1)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3)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