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33網校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授課老師陳印老師考題突擊卷A單項選擇題涉及的核心知識點整理而成的56個題點關鍵句。以下為上半部分內容:
1、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批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2、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3、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4、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6、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7、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8、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9、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0、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繼續履行;(8)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賠禮道歉。
12、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3、建設單位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14、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15、對“掛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16、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17、國有資金占控股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8、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轉包。
19、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20、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標文件是要約。
2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2、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2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4、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5、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債權人債權的轉讓無需得到債務人同意。
26、當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28、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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