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歷年考題重復率高,題型為客觀題,針對這些特點,233網校采用將歷年試題與考試用書相結合的方式,對一建《工程法規》考點精華進行重點摘錄、整理,對考試用書的核心知識點進行提煉,整理編寫了一建《工程法規》關鍵考點總結系列,方便考生們復習背誦之用。本文為第六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51個考點總結,本章歷年分值在18分左右。推薦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5類企業: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產企業。(危險性較大)
2、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管理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安全防護用具、施工機具等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應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證件有效期內,嚴格守法,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期3年。
4、變更: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注銷: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遺失補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補辦,由申請人告知資質許可機關,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2020改動】
5、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對確定的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能頒發施工許可證。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6、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8、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安全副總、生產副總、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等。
9、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10、企業配備專職安全員要求:
11、總承包單位配備專職安全員要求:
12、分包單位配備專職安全員要求:
13、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14、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①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②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③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15、項目負責人帶班制度: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16、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責任:①分包合同應明確總分包的安全生產責任;②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③自行完成主體結構的施工和負責上報施工生產安全事故;④總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不服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承擔主要責任。
17、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1)權利:①知情權和建議權;②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③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④緊急避險權;⑤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⑥請求民事賠償權。(2)義務:①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等;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③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18、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 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1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①建筑電工;②建筑架子工;③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④ 建筑起重機械司機;④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⑤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20、危大工程施工前應當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②土方開挖工程;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裝工程;⑤腳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其他。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的,還應組織專家論證。
21、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2、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23、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4、安全費用的提取: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提取標準:礦山2.5%;房屋建筑、水利水電、電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2.0%;市政、機電、港口與航道、公路、通信1.5%。
25、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26、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27、認定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8、視同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9、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吸毒;③自殘或自殺。
30、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1、勞動功能障礙分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生活自理障礙分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2、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3、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34、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5、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36、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37、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總體)、專項應急預案(重要生產設施)、現場處置方案(具體場所、裝置)。
38、建筑施工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縣級以上負有安監職責的部門。
39、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的情形:①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⑤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⑥其他。【2020改動】
40、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小微企業可不建立隊伍,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2020新增】
41、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政府命令或事故發生單位的救援請求參加救援的,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2020新增】
42、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
43、事故報告內容: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②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④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⑤已采取的措施;⑥其他。
44、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
45、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后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有關政府在收到報告后15日內進行批復。
46、事故調查報告內容: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7、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停產,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2020新增】
48、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督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020新增】
49、建設單位安全責任:①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②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有關資料;③不得提出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④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⑤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⑥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50、設計單位安全責任:①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②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和措施建議;③對設計成果承擔責任。
51、監理單位安全責任:①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②依法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處理、報告(一般隱患,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③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