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歷年考題重復率高,題型為客觀題,針對這些特點,233網校采用將歷年試題與考試用書相結合的方式,對一建《工程法規》考點精華進行重點摘錄、整理,對考試用書的核心知識點進行提煉,整理編寫了一建《工程法規》關鍵考點總結系列,方便考生們復習背誦之用。本文為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37個考點總結,本章歷年分值在20分左右。推薦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1、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強制性、必須執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2、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
3、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授權批準發布。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國家標準的復審與修訂在實施后5年進行1次。
4、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及時修訂或廢止。
5、團體標準是學會、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協調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①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實施妨礙、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②不得與國家產業政策抵觸;③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鼓勵制訂高于推薦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6、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7、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①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實施監督。②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實施監督。③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實施監督。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實施監督。
8、工程開工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項目負責人按規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實行書面承諾和竣工后永久性標牌等制度。
9、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10、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11、檢驗制度: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送樣比例不得低于技術標準中規定取樣數量的30%。
13、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試塊、試件和材料:①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②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③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④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⑦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其他。(承重、水泥、防水)
14、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15、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16、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17、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負責返修。對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也應負責返修,但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返修費用由責任方負責。
18、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①應將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②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③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或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④將施工圖設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不得使用。⑤屬于強制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的該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⑥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應當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⑦由建設單位采購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應保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⑧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19、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①監理業務不得轉包;②監理單位和監理對象有隸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回避;③工程監理的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⑤監理形式:旁站、巡視、平行檢驗。
20、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報告后,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21、竣工驗收應具備的5個條件:①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②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③有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④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2、檔案資料:①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本單位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③實行總承包管理的,總包應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的工程檔案,并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時移交總包。建設工程項目由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應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件,并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2020改動】
23、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4、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25、環保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除需保密的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分期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保設施應分期驗收。
26、節能驗收:①節能分項工程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質量員、施工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設計單位相關專業的人員參加。②節能分部工程驗收由總監(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質量員、施工員參加;施工單位的質量或技術負責人應參加,設計單位節能設計人員應參加。
27、監理單位不得組織節能驗收的情形(驗收條件不具備,不得組織):①未完成節能工程設計內容的;②隱蔽驗收記錄等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不完整的;③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未提供進場檢驗報告的,未提供相關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的;④工程存在違反強制性條文的質量問題而未整改完畢的;⑤對監督機構發出的責令整改內容未整改完畢的;⑥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而未處理完畢。
28、監理單位應重新組織節能驗收的(驗收有問題,重新組織):①驗收組織機構不符合法規及規范要求的;②驗收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③驗收各方主體驗收意見不一致的;④驗收桯序和執行標準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問題未整改完畢的。
29、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30、工程竣工時發現的質量問題或缺陷,施工單位都有義務進行修復或返修。但是,對于非施工單位原因的,其返修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
31、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32、竣工驗收備案須提交的文件:①竣工驗收備案表;②竣工驗收報告;③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④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⑤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⑥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3、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1份由建設單位保存,1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34、承包單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保修書中應明確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等。
35、最低保修期限
36、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①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期竣工驗收的,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③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期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人缺陷責任期。
37、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