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歷年考題重復率高,題型為客觀題,針對這些特點,233網校采用將歷年試題與考試用書相結合的方式,對一建《工程法規》考點精華進行重點摘錄、整理,對考試用書的核心知識點進行提煉,整理編寫了一建《工程法規》關鍵考點總結系列,方便考生們復習背誦之用。本文為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65個考點總結,本章歷年分值在18分左右。本章難度較大,可多聽兩遍課程加深理解。推薦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建設工程糾紛分為民事糾紛(民~民)和行政糾紛(民~官)。
2、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
3、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4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4、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7、仲裁的基本特點:①自愿性;②專業性;③獨立性;④保密性(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⑤快捷性(一裁終局);⑥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8、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進行調解、仲裁,則調解和仲裁將不會發生。但民事訴訟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生。
9、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0、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辦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11、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一般、特殊、專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12、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13、被告住所地的規定:①由被告住所地(戶籍地)人民法院管轄;②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在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③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其注冊地或登記地為住所地。④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14、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①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②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③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15、協議管轄: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6、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1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18、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③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9、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20、證據的種類(8種):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21、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22、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自己的提出的主張應及時提供證據。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3、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24、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5、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①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②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③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26、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27、訴訟時效期間
28、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新增】
29、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0、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31、訴訟時效中止,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②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32、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2020新增】
33、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34、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①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④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35、開庭審理分為: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36、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日。【2020新增】
37、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8、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變更;③認定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39、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提出。4個例外:①6個月后發現新證據;②據以作出原判決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4)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
4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30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2020新增】
42、仲裁制度:①協議仲裁:仲裁必須以仲裁協議為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②排除法院管轄:仲裁和訴訟是兩種并行的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用其中的一種。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③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仲裁協議應具有3項內容: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45、仲裁審理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審理、仲裁和解與調解、仲裁裁決等過程。【2020新增】
46、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
4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2020改動】
48、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9、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執行:①沒有仲裁條款或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⑦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50、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51、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①當事人自愿原則;②當事人平等原則;③合法原則;④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
52、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5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54、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55、訴訟中的和解:①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可以就全部,也可以就訴訟的個別問題達成和解協議。②訴訟階段的和解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和解后,可以請求法院調解,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蓋章產生法律效力。
56、執行中的和解: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57、仲裁中的和解: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
58、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和行政強制執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
59、行政強制的設定:①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②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③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60、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6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63、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64、在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65、一般地域管轄: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