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歷年考題重復率高,題型為客觀題,針對這些特點,233網校采用將歷年試題與考試用書相結合的方式,對一建《工程法規》考點精華進行重點摘錄、整理,對考試用書的核心知識點進行提煉,整理編寫了一建《工程法規》關鍵考點總結系列,方便考生們復習背誦之用。本文為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48個考點總結,本章歷年分值在30分左右,推薦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第一章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法的主體、表現形式
2、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稅種、稅率、稅收征管;(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外貿基本制度;(10)訴訟和仲裁制度;
3、法的效力層級
(1)
(2)特殊情況
3、建設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特點:①是主體之間的民事商事權利、義務關系。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③主要是財產關系。④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性。
4、合同關系就是一種民事商事關系。
5、法人分為三類:①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出資人、會員分配利潤)、③特別法人(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6、 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建設單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7、施工企業設立的項目經理部是一次性的現場生產組織機構。大中型施工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經理部;小型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于項目經理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8、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1)委托代理:①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②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③代理人有數人的,應共同行使代理權。④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⑤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屬于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9、招標、材料設備采購以及訴訟活動可以代理,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
10、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④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終止。
11、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情況緊急,為維護被代理人利益而轉委托的除外。
12、無權代理的三種形式:①自始未經授權;②超越代理權;③代理權已終止。
13、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如果予以追認,轉為有權代理;不予追認的,無權代理人承擔損失。
14、表見代理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在承擔表見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本人承擔責任法律后果。
15、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①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對人負連帶責任。②相對人故意行為: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③違法代理行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6、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類。
17、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①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②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③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18、建設用地使用權:①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②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③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劃撥兩種方式。工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④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的,應當依法經行政機關批準。
19、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①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②應當申請登記;③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房地一體)。
20、地役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合同包括:①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費用及支付的方式;⑥解決爭議的方法。
21、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2、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3、建筑物侵權
24、無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如:見義勇為)
25、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常見種類
26、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27、知識產權侵權賠償:①應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②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③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④以上方法均不能確定的,法院酌情判決。賠償數額應當加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8、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9、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①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②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30、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有:①國家機關(國際貸款轉貸除外)。②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1、擔保范圍與期間
32、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3、同一財產向2個以上人抵押的,清償順序:
34、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35、定金:①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②定金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③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額的20%。
36、保險合同分為: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財產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37、財產保險合同經保險人同意后可以轉讓。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
38、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責任: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等自然現象;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災和爆炸。
39、保險期限:①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②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③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40、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間一般應包括試車考核期。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加收保險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41、不征稅收入:①財政撥款;②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人。
42、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43、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①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②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44、不得抵扣的銷項稅額: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等;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45、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①捕撈、養殖漁船;②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③警用車船;④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⑤應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46、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47、建設工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48、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