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中,有大量關于時間、金額、人數等的數字型知識點,這部分考點多為定性規定,不好理解,復習的時候特別容易混淆,唯一的辦法就是多看多背,加深印象。233網校特梳理了一建《工程法規》2020新教材中的重要數字型考點,并進行了匯總,方便考生們記憶并掌握!推薦收藏起來,平時多看多記,考前可再復習鞏固!
這部分內容很多,故將其拆分為上、中、下三個篇章進行整理和發布,本文為重要數字型考點上篇(第一章~第三章)。
編輯推薦:
第一節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被代理人追認的,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第六節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1、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③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2、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可以無數次提出續展申請。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4、著作權的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5、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第七節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6、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確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第八節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7、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費。
第十節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8、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認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3)其他。
第一節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9、《消防法》的規定【2020改動】
《消防法》規定,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施工許可證的頒發:
(1)符合條件的申請
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
(2)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
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
(3)不符合條件的
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9、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10、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1、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2、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企業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13、企業在建筑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14、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資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15、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三節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6、建造師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
17、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18、對有“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清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2020新增】
19、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20、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21、必須招標的工程:(范圍+標準,缺一不可)
1、必須招標的范圍
2、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 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22、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23、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2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5、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6、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7、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28、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9、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30、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32、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3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4、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5、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三節 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36、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2020改動】
(1)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2)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37、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38、《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2020新增】
(1)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2)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3)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4)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