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正處在備考的重要階段,為幫助考生們快速記憶重要知識點,本篇梳理了一建《工程法規》教材中的時間期限相關考點,并進行了匯總,以助大家更快記憶和掌握!
1、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動產物權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5、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6、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開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7、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8、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9、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0、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11、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12、建造師不予注冊的情形:(1)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2)因執業活動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3)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4)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13、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14、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15、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16、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17、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9、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0、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21、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日后投標人撤消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2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23、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4、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5、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6、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