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正處在備考的重要階段,為幫助考生們快速記憶重要知識點,本篇梳理了一建《工程法規》教材中的時間期限相關考點,并進行了匯總,以助大家更快記憶和掌握!
27、用人單位自用功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8、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9、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0、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1、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2、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3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在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經原發證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34、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35、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36、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37、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3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39、事故報告的時間要求: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0、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1、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42、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保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3、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保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4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45、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為5年;供熱與供冷,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修工程為2年。
46、建設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47、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48、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49、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0、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51、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52、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