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用書因經過上一考試年度(2018年)內容大改之后,2019版考試用書總體修改幅度較小。其中以《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修訂幅度較其他科目稍大一點,約為25%左右(數據來自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涉及相關法律修訂引起的內容修訂及增減。以下是對該科目考試用書調整又可能出現考題的的部分內容進行整合匯總,并預測其考核方向。
1、2017年9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經修訂后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考核方向點撥】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用承擔人
2、2017年2月經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考核方向點撥】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范圍,注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考核方向點撥】作為綜合題的備選項
4、2015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關于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指標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
【考核方向點撥】企業凈資產的考核指標
5、《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考核方向點撥】作為綜合題的備選項
6、2016年9月經修改后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申請本規定第9條所列資質的(注:即上述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考核方向點撥】時間數字型考題
7、《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考核方向點撥】作為綜合題的備選項
8、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 [2017]223號)中規定,對于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從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暫時終止履行合同的,為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
【考核方向點撥】對于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起算規定
9、2017年11月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規定,對未經仲裁程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己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考核方向點撥】作為綜合題的備選項
10、2016年9月發布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已經依法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7類(考試用書2019版,171頁)
【考核方向點撥】歸類題,需要對具體內容進行區分
1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考核方向點撥】考核交底人員
12、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考核方向點撥】作為綜合題的備選項
13、《標準化法》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考核方向點撥】可作為綜合題的備選項,亦可作填空式選擇題
14、制定團體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
【考核方向點撥】多項選擇考程序內容
15、2017年10月國務院經修改后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考核方向點撥】作為綜合題的備選項
16、根據2016年 1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與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兩類。如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等。
【考核方向點撥】案例應用
17、2018年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和解協議達成后,有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考核方向點撥】案例應用
18、2018年2月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10)類行為。(考試用書2019版,375頁)
【考核方向點撥】歸類題,需要對具體內容進行區分
19、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或者其他行政給付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核方向點撥】可考核時間,亦可結合案例分析應用
20、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考核方向點撥】國家賠償的時效計算,及其除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