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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2 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保證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
一、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
(一)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以上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保證方式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是,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