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00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Z308020 民事訴訟制度
核心考點一、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 根據爭議金額的大小(不是合同額大小)決定審級 | |
地域管轄 | 一般管轄 |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 |
協議管轄 | 僅適用于合同、財產糾紛 | |
專屬管轄 | 不動產(含施工合同糾紛)、港口、繼承糾紛 | |
級別管轄 | 根據爭議金額的大小(不是合同額大小)決定審級 | |
移送管轄 | 法院都不愿受理,只能移送一次 | |
指定管轄 | 法院都想管轄,報請共同上級指定 | |
管轄權轉移 | 法院將本應由其審理的案件,移交其下一級或提請其上一級法院進行審理 |
核心考點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種類 | 事項 | 時效期間 | 訴訟時效起算 |
普通訴訟時效 | / | 3年 | 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特殊訴訟時效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 4年 | |
技術進出口合同 | |||
海上貨物運輸 | 1年 | ||
不適用訴訟時效 | 存款本金及利息、國債債券、出資 | - |
核心考點三、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核心考點四、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