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30 相關合同制度
1Z304031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
(一)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Z304032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三)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四)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
①現實交付 ②簡易交付③占有改定 ④指示交付(17年考):合同成立時,標的物為第三人合法占有,買受人取得了返還標的物請求權。⑤擬制交付: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買受人,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3.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如果出賣人對于出賣的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沒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其處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權、知識產權等權益,則稱其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出賣人因此應當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有的擔保義務。
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 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
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在合同成立時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 出賣人應當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依約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 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1Z3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二)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
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高法對民間借貸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1Z304034 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也是諾成合同和雙務、有償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類型
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超過 20 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
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 20 年。租賃期限 6 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分為兩種情形:①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②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Z304035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出租人是租賃行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選擇承租物和出賣人后,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構成了法律上的買賣關系,因而又是買受人。
(三)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協助承租人索賠和尊重承租人選擇權。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Z304036 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貨運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貨運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貨運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
(三)貨運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
特殊情況下的拒運權和留置權:
托運人違反包裝的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2.承運人的義務
按指示運輸的義務: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因不可抗力滅失貨物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1Z304037 倉儲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以倉儲物是否交付為要件。這是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二)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是動產
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是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三)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1Z304038 委托合同的法律規定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