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考點視頻講解】
1Z303015 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法》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