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考點視頻講解】
1Z302021 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一、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為例,具體條件如下:
二、施工企業的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12個、36個),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三、施工企業的資質許可
(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體制
國務院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
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一)企業資質的申請
(二)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
(三)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
(四)不予批準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
(五)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