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考點視頻講解】
1Z301052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建設工程債產生的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1、合同: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
2、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014年真題】關于建筑活動中發生的債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對于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是債權人,施工企業是債務人
B.對于建筑采購買賣合同中建筑材料的交付,材料供應商是債權人
C.在施工中產生噪音,擾亂居民,不會有債的發生
D.材料供應商為施工企業自愿保管財物不會產生債
233網校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