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作為一般等價交換物的貨幣,屬于特殊種類物,原則上僅可能發生履行遲延,不會發生履行不能。
(二)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
借款合同原則上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貸款人的義務
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借款和不得預扣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借款。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供擔保、提供真實情況、按照約定收取借款、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穸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規定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1991年8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人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人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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