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以上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二、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的內容要求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項目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9部門聯合頒布的《<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暫行規定》中進一步明確,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3)聯合體協議書;(4)投標保證金;(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6)施工組織設計;(7)項目管理機構;(8)擬分包項目情況表;(9)資格審查資料;(10)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或投標人沒有組成聯合體的,投標文件不包括聯合體協議書。
(二)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
(三)投標文件的送達與簽收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案例】
1.背景
有一省重點工程項目由于工程復雜、技術難度高,一般施工隊伍難以勝任,建設單位便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于9月2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等5家施工企業發出了投標邀請書。這5家施工企業均接受了邀請,并于規定時間購買了招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10月18日下午4時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10月21日下午2時在建設單位辦公大樓第2會議室開標。 A、B、D、E施工企業均在此截止時間之前提交了投標文件,但C施工企業卻因中途堵車,于10月18日下午5時才將投標文件送達。10月21日下午2時,當地招投標監管機構在該建設單位辦公大樓第2會議室主持了開標。
2.問題
(1)該建設單位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的做法是否合法?
(2)建設單位是否可以接收C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3)開標應當由誰主持?開標時間是否合適?
3.分析
(1)《招標投標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因此,本案中的建設單位擅自決定對省重點工程項目采取邀請招標的做法,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是不合法的。
(2)《招標投標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據此,建設單位應當對C施工企業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予以拒收。如果未依法而接受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4條的規定:“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招標投標法》第35條規定:“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據此,本案中由當地招投標監管機構主持開標是不合法的。開標時間不合適,《招標投標法》第34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三、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后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實行兩階段招標的,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招標人終止招標,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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