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一、一級建造師的考試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和時間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分。
2004年2月人事部、建設部發布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進一步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2006年12月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建造師考試專業類別調整的通知》規定,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二)報考條件和考試申請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茖W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荚嚬芾頇C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三)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使用范圍
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一、一級建造師的注冊
2006年12月建設部發布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一)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2)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4)沒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4)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2)原注冊證書;(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4)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2008年2月建設部發布的《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發證機關除外)和個人不得扣押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
(二)變更注冊和增項注冊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2)注證書和執業印章;(3)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4)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 。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注冊建造師應當通過企業按規定及時申請 辦理變更注冊、續期注冊等相關手續。多專業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其中一個專業注冊期滿 仍需以該專業繼續執業和以其他專業執業的,應當及時辦理續期注冊。
注冊建造師變更聘用企業的,應當在與新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后的1個月內,通過 新聘用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因變更注冊申報不及時影響注冊建造師執業、導致工程項目出現損失的,由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承擔責任,并作為不良行為記人企業信用檔案。 聘用企業與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聘用企業與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無故不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建造師要求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供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建設主管部門經向原聘用企業核實,聘用企業在7日內沒有提供書面反對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予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
(三)不予注冊和注冊證書的失效、注銷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1)聘用單位破產的;(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6)年齡超過65周歲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8)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1)有以上規定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情形發生的;(2)依法被撤銷注冊的;(3)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4)受到刑事處罰的;(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三、一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
接受繼續教育,既是注冊建造師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是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2010年11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注冊建造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是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以下統稱注冊)的必要條件。
1.必修課、選修課的學時和內容
注冊一個專業的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不少于120學時,其中必修課60學時,選修課60學時。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增加一個專業還應參加所增加專業60學時的繼續教育,其中必修課30學時,選修課30學時。
必修課包括以下內容:(1)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2)注冊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誠信制度。(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和新工藝。(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選修課內容為:各專業牽頭部門認為一級建造師需要補充的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知識。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可根據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繼續教育的學時。
2.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選擇與職責
注冊建造師應在企業注冊所在地選擇中國建造師網公布的培訓單位接受繼續教育。在企業注冊所在地外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報專業牽頭部門備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繼續教育。個別專業的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專業牽頭部門的統一安排下,跨地區參加繼續教育。
培訓單位對培訓質量負直接責任。培訓單位應當遵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課程安排,使用規定的教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亂收費或變相攤派。
對于完成規定學時并測試合格的,培訓單位報各專業牽頭部門或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認后,發放統一式樣的《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加蓋培訓單位印章。完成規定學時并測試合格后取得的《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是建造師申請注冊的重要依據。
3.可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部分學時的規定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從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部分學時:(1)參加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每次計20學時。(2)從事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工作,每次計20學時。(3)在公開發行的省部級期刊上發表有關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計10學時;公開出版5萬字以上專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計20學時。(4)參加建造師繼續教育授課工作的按授課學時計算。
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學時累計不得超過60學時。
4.繼續教育的方式及參加繼續教育的保障 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以集中面授為主,同時探索網絡教育方式。
注冊建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建筑業企業及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用人單位應重視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繼續教育。其中,建筑業企業應為從事在建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注冊建造師提供經費和時間支持。
報考須知:2016年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 一級建造師報考條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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