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指不同級別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一)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本轄區(qū)范圍內重大、復雜行政訴訟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起訴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爭議未經(jīng)行政復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經(jīng)過行政復議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若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在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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