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在于: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參加,而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進行疏導、勸說,使之相互諒解,自愿達成協議。
1.和解的類型
(1)訴訟前的和解。
(2)訴訟中的和解。
(3)執行中的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2.和解的效力
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
法院或仲裁庭通過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對于意思真實而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協議方要求違反協議方就不執行該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但是,對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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