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 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 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睹袷略V訟法》第239條的規 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的規定。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 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 后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和撤銷
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 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 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 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 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 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 院申請撤銷裁決。此外,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 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未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 定,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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