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4)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6)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簽收和處理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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