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結算
《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筑法》也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與編審
2004年10月財政部、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工程完工 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 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 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 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并且 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二)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 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1) 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2)500萬元~ 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3)2000萬元~ 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5000萬元以 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 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以上規定的期限 (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014左右的質 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 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發、承包雙方 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四)索賠及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 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 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 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 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 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 更改變其有效性。
(五)未按規定時限辦理事項的處理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 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 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 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六)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 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后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后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 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 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 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 決定執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1)雙方協商確定;(2) 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004年10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 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 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 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 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七)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二、竣工工程質量爭議的處理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據此,建設工程竣工時發現的質量問題或者質量缺陷,無論是建設單位的責任還是施 工單位的責任,施工單位都有義務進行修復或返修。但是,對于非施工單位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質量缺陷,其返修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是應由責任方承擔的。
(一)承包方責任的處理
《合同法》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責任的處理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三)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
《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出于各種原因,往往未經驗收就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設工程。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熱點關注:2015年各省準考證打印時間及入口 233網校考后公布考試真題及答案
備考資料:2015年一建每日一練 章節習題 歷年真題 最新模擬試卷 高頻考點速記
講師輔導:2015年一建臨考沖刺提分攻略:內部資料+考前直播密訓,四科一次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