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對工程進行竣工檢查和驗收,是建設單位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建設工程完工后,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檢查整個工程項目是否已按照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全部建設完成,一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
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筑法》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 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 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主要是指設計文件所確定的以及承包合同“承包人. 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中載明的工作范圍,也包括監理工程師簽發的變更通知單中所確定 的工作內容。承包單位必須按合同的約定,按質、按量、按時完成上述工作內容’使工程 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保證的重要依據之一,主要包括 以下檔案和資料:(1)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2)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技術人員 名單;(3)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記錄;(4)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變更核實單;(5)工程 質量事故發生后調查和處理資料;(6)隱蔽驗收記錄及施工日志;(7)竣工圖;(8)質量 檢驗評定資料等;(9)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對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須具有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外,還應當有進場試驗、檢驗報告,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要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評定;符合規定的,應當簽署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也是交付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
凡是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設單位為提前獲得投資效益,在工程未經驗收就提前投產或使用,由此而發生的質 量等問題,建設單位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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