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職責
2011年12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中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消防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多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消防法》的規定,除應當履行所有單位都應當履行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消防安全標志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92設置。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要求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規定,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并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
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2009年3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中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施工現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暢通。建筑工地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在建建筑內應設置標明樓梯間和出入口的臨時醒目標志,視實際情況安裝樓梯間和出人口的臨時照明,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規范材料堆放,保證發生火災時,現場施工人員疏散和消防人員撲救快捷暢通。
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應當在建設工程平地階段按照總平面設計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并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三、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和防火檢查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中指出,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中規定,施工單位應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國家、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現場也應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施工單位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防火巡查落實情況等。
四、建設工程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公安部2012年7月經修改后發布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1)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2)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3)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五、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安、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9部委2009年5月發布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中規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3)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規定,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消防內容: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具有相應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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