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3.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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