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1030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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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準考點采集
有關代理的知識點均要求掌握。以下內容需要重點注意。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最常見,建設工程基本都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比如監護人)和指定代理(法院或單位指定)。
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代理人,但法律對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例如,《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
3.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建設工程代理的一些特別規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比如轉包和違法分包;
(2)必須取得法定資格,比如對招標代理的資格要求;
(3)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委托書等情況,要按照要求一一照辦,比較正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⑤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其中,①、②、⑤是建設工程中常見的情形。
5.一個比較陌生的代理——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需由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構成要件:
(1)存在事實及理由——客觀要件;
(2)存在過失——本人表達了足以讓第三人相信的表示或實施行為,發生了外表授權的事實;
(3)相對認為善意——主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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